参赛标准规范存在于两部法律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检查查施行法》和《反垄断法》。这两部法律规定了参赛标准,以确保参赛企业遵守规范和行为的一致性,并做出良好的反应。
30-60条关于参赛标准规范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检查查施行法》规定,招标人应根据其财务状况、行业特点、竞争环境等因素,制定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规则,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各种招标形式。
2、《反垄断法》规定,招标人应确保参赛者具有充足的竞争性,如果财务状况、行业特征等拉动单一参赛者的情况存在,招标人应在扩大竞争的前提下限制参赛者的数量,以保证参赛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竞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查查施行法》规定,对招标者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该给出清晰合理的答复;招标人应该承诺,在招标过程中,不得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任何手段干扰参赛者的竞争,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参赛者。
4、《反垄断法》规定,招标人应当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加强市场监控,及时查明各参赛者的知识产权、公司财务信息和管理秩序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检查查施行法》规定,招标人应当维护参赛者的商业隐私,保证招标信息的公开性和真实性,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落实招标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6、《反垄断法》规定,招标人应当实行等价报价制,并严格落实合同履行、技术指标、质量要求、价格保护等权利义务,保证参赛者在业务过程中公平竞争。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检查查施行法》规定,招标人应当制定详细的审查报告,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作出客观、有理有据的评审意见,保证招标结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8、《反垄断法》规定,招标人应当充分考虑参赛者的经济技术实力,尤其应当考虑中小企业等行业的存在,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参赛者的技术装备能力。
9、《中华人民共和国检查查施行法》规定,招标人应设立一个有充分的诉讼权力的独立第三方机构,为参加招标的所有方提供客观和快速的诉讼服务。
10、《反垄断法》规定,确保招标采购行为与反垄断有关法律规定一致,招标人不得采用技术手段或谋取垄断Cache来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不得进行产业排斥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