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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结婚之初,丈夫朱某要借我的婚前积蓄帮其弟购房,我先是不肯,后经他苦苦央求,便开玩笑说,钱可以借,但必须立项为“爱情定金”,将来如若负我,必须双倍返还。朱某十分高兴地答应了,信誓旦旦一番之后,出具了“借到爱妻梁艳爱情定金3万元”的借据,随之从我的存折中取走3万元拿给其弟。然而,爱情定金未能保证婚姻美满,就在数月之前,我发现朱某竟然利用我出差之机把别的女人领到家中。我不能容忍他的无耻,由此认定我与他的婚姻走到了尽头。朱某看我态度坚决,虽不乐意,但却不能不同意离婚。可是,当我拿出他写的借据要他双倍还我钱时,他却拒不认账了,理由是“夫妻间的债务没有法律效力,更谈不上什么‘双倍返还’”。真是这样吗?(梁 艳)
【专家建议】
梁艳朋友:
因为丈夫和妻子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所以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借据,向你借款3万元,就在你们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债主,你有权利要求朱某还钱,这种主张肯定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不过,法律虽然保护你对朱某的债权,但是并不意味着朱某就应当双倍偿还向你的借款。因为借据中“爱情定金”的内容,与爱情婚姻相关,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这也就是说,借据中关于“爱情定金”的内容,并没有随着你与朱某借贷关系的成立而生效。“一方给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未履行义务,双倍返还定金”的定金惩罚规则,属于担保法的内容,而担保法是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担保法中关于“定金”的规定只适用于经济合同中。换言之,爱情“定金”并不适用定金罚则,所以朱某无需双倍返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