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日就要开始执行的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其中有几个术语,有点搞不清楚。
办法中规定了三个主体:供应商、经销商、服务商
一、供应商
1、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这个很明确,就是厂家,没毛病。
2、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这个很模糊,是说像庞大那样全权代理斯巴鲁销售这样的转让,还是就是指现在的4S店?
3、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这个也好理解,进口车进口商。
二、经销商
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三、服务商
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接下来说的是经销商与供应商的关系:
第十二条 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这段话要怎么理解:
第一、经销商未经授权可以经营任何品牌这辆,只是要说明,未经授权
第二、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谁?进口车是进口车商么?国产车难道不是生产厂家么?
第三、不得私自打着授权旗号经营。
我没授权你卖我的车,车出了问题我不负责。谁卖给你的你找谁?
是想说明这个意思么?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结合这一条,可以确认前面的供应商定义,指的肯定不是4S店,4S店可不能保证10年的配件供应。
新办法对供应商做了很多规定,对经销商的规定也不少。
最核心的问题,还是要厂家授权,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才是正规销售渠道,主动权还是在厂家。
所以,和厂家长期合作的4S店,不需要太紧张,倒是汽贸要好好考虑,怎么才能获得厂家授权,以及未经授权,销售车辆的三包责任谁帮你承担。
新管理办法,对于4S店来说,尤其是集团店,机会多于威胁,本身有良好的硬件资源,手握多个品牌授权,又少了很多束缚,可以放开手脚的去做销售。
对于规模大一点的经销商,或者背靠金主的经销商,也容易获得授权,建立综合展厅,进行多品牌共同销售。
对于小规模的汽贸,不会有太大的改观,还是会依附就近的4S店,或者大经销商来存活。
在这种环境下,可能会催生,横向专业的经销商诞生,比如只销售SUV的经销商,或者只卖某一级别的车型的经销商。
不管怎样,我们还是拭目以待,新政会带来多少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