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因前车起步晚5秒斗气致1死3伤

   2022-11-29 多特软件0
核心提示:正文摘要:开“斗气车”是非常危险的驾驶行为,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北京男子徐某在驾驶车辆等待红绿灯时,因认为前车起步慢而心生不满,开“斗气车”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8月19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

正文摘要:

开“斗气车”是非常危险的驾驶行为,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北京男子徐某在驾驶车辆等待红绿灯时,因认为前车起步慢而心生不满,开“斗气车”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8月19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一审判决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4个月。认认真真普个法: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交通事故中有许多非常相像之处。
司机因前车起步晚5秒斗气致1死3伤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路怒症”引发四个家庭悲剧,法官释疑“为何肇事者构成此罪”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前不久,“因开斗气车致一死三伤,顺义一司机获刑十年四个月”的新闻引发网友关注。也有网友提出疑问,为何司机徐某最终被法院判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此,顺义法院法官助理李杭解释称,徐某的客观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其对危害公共安全具有间接故意,才最终获此罪。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14日早上,徐某驾驶小轿车在顺义区某路口等红绿灯时,因认为绿灯亮起后方某驾驶的白色小轿车起步太慢,按喇叭示意方某后超车并故意点刹车后离开,不甘示弱的方某追上徐某想要借道超过徐某,徐某加速压制方某,这时被害人谢某驾驶一辆白色SUV从对向车开过来,方某想要并回徐某后面,徐某踩了一脚刹车不让方某并道,方某向左打方向盘,与谢某驾驶的SUV正面相撞,方某当场死亡,方某车内二人、谢某受伤、白色小轿车和SUV受损严重。徐某若无其事地扬长而去。近日,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

【法官释疑】

问:徐某的行为为何危害公共安全?

答:本案中,徐某在公共道路上高速竞驶,在对向车道来车时故意踩刹车阻碍方某并道,其行为产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具备一触即发条件,且一旦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实害后果,后果走向不由徐某控制,本案发生在早高峰时间段,徐某无法控制方某等车辆中乘车人员及人数,亦不能预估来往车辆的数量及相关人员的生命和财产损伤情况。徐某的行为严重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客观行为表现。

问:徐某为何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并非交通肇事罪?

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主观心态不同:交通肇事为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追求或放任态度。

倘若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产生了与放火、爆炸、决水等手段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且对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问:为何认定徐某具有主观故意?

答: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应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考虑。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意识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发生。本案中,徐某能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应当以一般人的标准进行判断,并结合徐某的经历、认知水平等因素综合评定,徐某作为具有驾驶资格,专科文化的年轻人,应当认识到其高度危险驾驶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为了发泄一时之愤,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发生,徐某对危害公共安全系间接故意。

问:在对徐某量刑时如何考虑?

答:刑法第114、115条第一款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徐某系一时情绪爆发实施的行为,量刑时与恶意蓄谋危害公共安全有所区别,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综合徐某的全案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及人身危险性,对徐某处以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

链接新闻:

开斗气车致一死三伤!北京顺义一司机获刑十年四个月

男子嫌前车起步慢,开斗气车致一死三伤,如何从法律角度分析?

开“斗气车”是非常危险的驾驶行为,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北京男子徐某在驾驶车辆等待红绿灯时,因认为前车起步慢而心生不满,开“斗气车”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8月19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一审判决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4个月。

案件虽然已判,从目前的新闻报道的事实来看,法院判的没有错,至于案件卷宗我们也看不到,就不乱猜测。认认真真普个法: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交通事故中有许多非常相像之处。

首先,三罪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第二,在醉酒的情形下,三罪又特别容易混淆。 三罪的量刑存在非常大的差异,所以,区别三罪非常有必要。

一、主观不同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即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危险驾驶罪是在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本罪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之后。虽然危险驾驶罪为交通肇事罪的派生犯罪,但是,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故意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属于行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既然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呢?我们需要从二罪的区别谈起。

二、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有人说,二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即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故意犯罪,这样看来,二罪不是很好区分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法发〔2009〕47号)明确,“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根据该规定,若行为人仅有一次碰撞行为,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对于危害结果发生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则应当认定其属于过失犯罪,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较为适宜。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发生肇事事故之后,为了逃逸或者其他目的而继续驾车冲撞的,说明行为人为了逃逸或者其他目的而置他人生命和财产于不顾(使之处于高度危险状态之中)。这种情形下,可以充分说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害后果而继续实施该行为,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比如,你在第一次蹭车后,继续驾车冲撞,最终导致严重的危害后果,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是适当的。 三、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前面说了。你蹭一次后又继续行为,其实就是一念之差,表现出来就是其又实施了一个再次驾车冲撞的行为。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予以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可以避免。典型的情形就是,比如具有多年驾龄老司机醉酒后驾车,其认为自己驾车技术熟练,可以轻易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有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双重区别,理论上容易区分。

但是,在实践中却十分容易混淆,难以区分。原因很简单,因为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深藏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之中,要证明其主观心态,则需要通过审查行为人的认知水平、行为经验、个人经历、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发之后其行为表现等客观情况,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由办案人员运用经验、逻辑和理论知识等进行审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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