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广州、长沙、武汉、成都等地的拆迁活动中,出现了一种新的拆迁方式,即协议拆迁。所谓协议拆迁是指,只要拆迁部门与拆迁户达成了一致协议就可以进行拆迁。这里要注意的是,“达成了一致协议”。这是协议拆迁的前提条件。但今天我们分享的这则案例,涉及到打着协议拆迁的名义进行违法强拆的情形。我们一起来看下,法院是如何审理的。
一、案情简介
原告的房屋位于惠州市某城中村内,随着城市的扩张,城中村面临着拆迁改造。随着拆迁消息的传播,原告等拆迁户一直等待政府部门下发的正式拆迁文件。但等来的,却是拆迁办下发的一封协议拆迁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了拆迁的形式即协议拆迁,有意向的拆迁户主动去找拆迁办协商拆迁补偿事宜,同时,通知书上载明了拆迁方案,只有货币补偿,没有安置房。原告一家人商议后决定不同意拆迁,只给货币补偿根本买不起房屋。原告认为,既然是协议拆迁,那我们不和拆迁办达成协议,就不用搬迁了。
二、协议拆迁但不协商,房屋惨遭强拆
原告的想法过于简单了,随着拆迁进程的加快,拆迁办对未达成协议的拆迁户房屋一并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无奈之下,原告只能委托律师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审理过程
被告称,本次拆迁项目采取的是协议拆迁方式,因此不存在行政强制行为,原告起诉错误,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针对被告的主张,原告方发表如下意见:
1.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其所谓的协议拆迁,不是法定的征收方式。
纵观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征收涉及两种情况,一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二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前者要适用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要有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者要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除此之外,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其他形式的房屋征收,因此,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也就不存在被告主张的所谓“协议拆迁”。在没有房屋征收决定的前提下,被告将原告房屋纳入拆迁改造范围进行征收的行为从根本上违法。
2.被告不具有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职权依据,实施的强拆行为没有依据,程序违法。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无权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其只能申请向法院强制执行。而且,本案中,因拆迁补偿标准不公平、不合理,原告并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也未实际获得任何的安置与补偿。在此情况下,被告自行强制拆除原告房屋,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
四、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的拆迁行为没有依据,但鉴于案涉房屋已经被拆除,不具有可恢复性,被告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位于***房屋的行为违法;
2.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采取补救措施。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五、律师说法
协议拆迁并不属于法定的征收形式,拆迁户如果不同意拆迁,可以明确予以拒绝。当然对于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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