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迫11岁少年吸毒并殴其致死,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2023-07-07 多特软件0
核心提示:正文摘要:众所周知,我们国家是个禁毒大国,对于贩卖、走运毒品等犯罪行为都是严厉打击的。但是你知道吗,强迫他人吸毒也是触犯到我国法律中的刑法的,并且严重的话,还可能会触达到死刑的量刑!在我国,强迫他人吸毒成立罪刑,既是对严厉打击吸毒等犯罪活动

正文摘要:

众所周知,我们国家是个禁毒大国,对于贩卖、走运毒品等犯罪行为都是严厉打击的。但是你知道吗,强迫他人吸毒也是触犯到我国法律中的刑法的,并且严重的话,还可能会触达到死刑的量刑!在我国,强迫他人吸毒成立罪刑,既是对严厉打击吸毒等犯罪活动的有力手段,也是维护我们国家是社会安全和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2019年11月14日,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刑,并且还是是个涉黑团伙的策划者。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并依法对王某采取立即死刑。
男子强迫11岁少年吸毒并殴其致死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众所周知,我们国家是个禁毒大国,对于贩卖、走运毒品等犯罪行为都是严厉打击的。

但是你知道吗,强迫他人吸毒也是触犯到我国法律中的刑法的,并且严重的话,还可能会触达到死刑的量刑!

在我国,强迫他人吸毒成立罪刑,既是对严厉打击吸毒等犯罪活动的有力手段,也是维护我们国家是社会安全和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将以一个近几年发生在我国四川省的攀枝花市的真实案例为例,介绍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危害和严重后果,能够给我国的法治和禁毒普法敲响警钟。

一、具体的案例故事

2017年11月底,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龙某、米某华、王某湘在攀枝花贩卖海洛因多达36次。

王某还“收养”其住租房里吸毒人员的两个儿子安某甲(11岁)和安某乙(9岁),加以控制、利用帮助其贩毒,并利用塑料管、电击棍等工具,对两人长期殴打、虐待。

从2018年8月开始,王某和同伙还多次强迫安某乙吸食海洛因等毒品,并且在后来的鉴定中,可以检测出这两个未成年人是吸入毒品的。

最令人痛惜的是,遭到殴打的安某甲,因全身大面积皮下出血致失血性和创伤性而休克死亡。

二、法院审理结果

2019年11月14日,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刑,并且还是是个涉黑团伙的策划者。

由于王某这个团伙在故意伤害犯罪中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并且是暴力逼迫安某甲吸毒、贩毒,数罪并罚可达执行死刑!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并依法对王某采取立即死刑。

三、针对此案件的法律条款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3条第二款规定,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吸摄、注射毒品的行为。

在此案件中,法院对王某下达死刑的命令,对他所触犯的法律条款分析有如下:

1、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收纳他人接触或者进食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拘留,并处罚金。

2、强迫他人吸毒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在量刑方面,因为强迫他人吸入并注入毒品,比诱惑、煽动、欺骗他人摄入和注射更有危害。也就是说,《刑法》规定了加重量刑,基本在3年以上、不满10年的徒刑,还有处以罚款。

3、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致死或致他人残疾,造成严重残疾,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长达10年。

4、强迫未成年人吸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迫使他人摄入或注入毒品,根据处罚,被判处固定期监禁不超过三年,但不超过十年。谁诱使,煽动或欺骗或迫使未成年人服用或注入毒品,都会受到加重的惩罚。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针对这一案件,王某的罪行是严重挑战社会公德底线、严重触犯我国法律的!

王某等人故意伤害未成年人并致其死亡,明确使用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并使用恐吓和暴力的手段迫使他们吸毒,最后残害致死,应当认定为是罪行达到极其严重的死刑标准!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探讨了强迫他人吸毒罪这一严重罪行的性质、危害和法律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指导意见》就曾指出,只有对于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被告人,才可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王某长期半公开地对未成年人施暴,还逼迫其吸毒,加速其死亡,主观恶性和罪行极其严重,足以引起社会和法治的公愤!

可以看出,一切罪魁祸首都是源于贩毒,为了获利走险犯罪,还做出动机恶性、手段违反人性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

结语

因此,无论何时何地,我们坚决要对一切涉毒活动零容忍,为我们自己的生命和社会的健康筑起安全保护线,需要全社会要共同行动!

不能让每年缉毒警察的鲜血白流,不能让王某这等严重违反人性的恶劣事件再度上演,从社会每个人做起,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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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丨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毒品可以在短时间内摧毁一个幸福的家庭,摧毁一个人的精神和躯体,6月26号是国际禁毒日,让我们一起向毒品“说不”!今天和大家一起了解国际禁毒日的知识。

国际禁毒日的由来

1987年6月12日至26日,在维也纳召开了138个国家和地区的3000名代表参加的“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部长级会议。这次会议提出了“爱生命,不吸毒”的口号。同时,为了进一步引起各国、各地区对毒品问题的重视,号召全世界人民共同抵御毒品的侵袭,与毒品犯罪活动作坚决的斗争,也为了纪念这次意义重大的国际禁毒会议,大会结束时,与会代表一致建议,将每年的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

什么叫毒品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中给毒品下了这样的定义,即“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种类

国际上对毒品的排列分十个号,主要是鸦片、海洛因、大麻、可卡因、安非他明、致幻剂等十类,其中海洛因占据第三、四号,即三号毒品和四号毒品,即通常在世界上被人们普遍习惯称的“三号海洛因”、“四号海洛因”。由于这样的习惯叫法使人们误以为还有一号、二号海洛因,而一号、二号海洛因实际是吗啡(盐基物)或吗啡类。

毒品的特征

一般说来,毒品具有以下的共同特征:

(1)有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强制性地使吸食者连续使用该药,并且不择手段地去获得它;

(2)连续使用有加大剂量的趋势;

(3)对该药产生精神依赖性及躯体依赖性,断药后产生戒断症状(即断药后会出现“脱瘾”症状);

(4)对个人、家庭、社会都会产生危害性结果。

什么是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规定:毒品犯罪是指非法生产、制造、提炼、配售、兜售、分销、出售、交售、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相关的危害行为。

毒品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毒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毒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毒品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2)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3)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4)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

(5) 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6)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7)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8)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9)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0) 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1)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12)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毒品犯罪的年龄规定

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毒品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对自己所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毒品犯罪刑事责任能力,是指毒品犯罪行为人能够正确辩认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能够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1) 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吸毒的危害

滥用毒品直接损害人类的身心健康是极为明显的。吸毒不仅破坏人的正常生理机能和免疫功能,使吸毒者染上多种疾病,而且使人精神颓废、错乱,丧失人格尊严。吸毒成瘾者从事体力和智力劳动的能力逐渐削弱,乃至最后完全丧失,成为无益于社会的废人,更为严重的则导致死亡。在这方面,各国一般都有统计材料。在美国,1985年全国因吸食海洛因造成死亡的人数达1360人;1986年因吸食兴奋剂而死亡的146人,同年,因吸食五氯苯酚和麦角酸二乙酰胺(均系致幻药)而造成死亡的人数达206人,造成送医院紧急抢救的达4695人。在德国有十几万吸毒者,1989年(原西德地区)警方记录在案的就有975名瘾君子因吸毒而死亡,比1988年的670人增加45%,1990年,吸毒死亡人数达1300人。在瑞士,1988年因吸毒而死亡的人数达205人。据原苏联内务部统计,50%的吸毒者不到30岁即死亡,开始吸毒后平均寿命不到25岁。据联合国统计资料,1980~1989年10年中,全世界吸毒至少造成10万人死亡。

来源: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王国钰

编辑:刘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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