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销售、可上路,深圳立法支持L3+自动驾驶发展

   2022-07-07 盖世汽车资讯0
核心提示:7月5日,深圳人大网发布公告称,《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已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将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作为国内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该《条例》对智能网联汽车定义、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准入

7月5日,深圳人大网发布公告称,《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已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将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作为国内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该《条例》对智能网联汽车定义、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准入和登记、使用管理以及业界普遍关心的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等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在定义上,本《条例》所称的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也即是常说的L3、L4和L5。

其中L3级有条件的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动态驾驶任务,在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L4级高度自动驾驶,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但在特定环境下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测试方面,《条例》提出了异地测试认可,即道路测试主体申请将已经或者正在其他省、市进行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深圳市进行相同活动的,可以持原申请材料、异地道路测试的相关材料以及在深圳市开展道路测试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经市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取得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涉及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因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需要,可以向市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申请在其管理的公用基础设施上搭建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另外,《条例》还提出实行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和登记制度。智能网联汽车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并取得相关准入后,可以销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可以上道路行驶;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可以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不过,在深圳市销售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当具备将车载设备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和按照监管要求上传运行安全相关数据的能力。销售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时,应当将车载设备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并按照监管要求上传运行安全相关数据。而且智能网联汽车车载设备应当记录和存储车辆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前至少九十秒的位置、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监控视频等数据,并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列入产品目录的产品更新升级自动驾驶系统和其他涉及汽车安全的设施设备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有一条是在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公布前,智能网联汽车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原因,不能满足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可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产品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经评估同意,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此次新发布的《条例》中,则删除了这一条。

使用管理方面,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并配备驾驶人,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可以不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可以不配备驾驶人。但是,无驾驶人的完全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只能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路段行驶。

而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均可以不配备驾驶人,这意味着《条例》比之前更为严格。

使用期间,如果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定责?《条例》指出,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述规定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考虑到智能网联汽车在运行中会产生海量数据,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等问题正日益突出,本《条例》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方面也作了专门的说明,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隐私保护方案,采取措施防止数据的泄露、丢失、损毁,并将存储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经批准,不得向境外传输、转移相关数据信息。

在使用过程中,明确禁止利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下列活动:非法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采集与本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无关的信息;非法采集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分析月刊》

本文来源:盖世汽车资讯

 
标签: 自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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