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牵手门”警示了什么 牵手门视频是否侵权?

   2023-06-10 中华网娱乐0
核心提示:“街头牵手门”警示了什么?从爆火到公布对胡继勇免职决定不足10小时,无疑是一记强烈警示:严厉执纪是常态,法纪面前,没有特殊人,没有等候期。近年来查处的不少大案说明,家风败坏、作风轻浮已经成为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重要原因之一,也是重大线索。领导干

“街头牵手门”警示了什么?从爆火到公布对胡继勇免职决定不足10小时,无疑是一记强烈警示:严厉执纪是常态,法纪面前,没有特殊人,没有等候期。近年来查处的不少大案说明,家风败坏、作风轻浮已经成为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重要原因之一,也是重大线索。领导干部作风不过硬,思想有软肋,就会被歪风邪气拖下泥沼。

就此而言,国企针对一起看上去像是“花絮”的街拍事件,展开调查行动,并及时回应,揭示了执纪的严肃性和对社会生活场景的适应性。接下来,涉事双方非正常交往背后,有无经济问题、有无利益输送问题,涉事女子在公司有无权色交易、“萝卜栽培”等问题的调查结果还需及时公布,公众都在等一个答案。

值得注意的是,此事件也在更广阔的层面发出诸多追问。譬如,这类婚外交情本身涉及道德的问题,本不该有,那么,领导有如此表现,是不是属于“私德”范畴?上级公司快速回应社会关切的背后,是否有被“声音”裹挟的因素?同时免除当事人三个不同性质的职务,是否都符合法定程序?

无论外界声音如何复杂多元,对当事人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罪罚相当是基本原则,包括程度上有度、程序上合规。有媒体联系到中央第十巡视组,工作人员表示,会关注该问题,并就该问题进行登记,将按照程序交承办部门处理。这也申明了在法治轨道上处置的必要性。

此外,未经当事人同意的街头拍摄并用于传播,是否侵犯当事人肖像权、隐私权?在发酵过程中,网友也以“扒底裤”之势,对涉事女主角进行无死角的曝光,比如扒岀其在高校读书期间的种种“问题”,包括论文所研究的技术的“可笑性”,以及与导师的“特殊”关系等,有关指向是否已经超越了法理界限?事实上,这种追问也给了有关单位不小的压力,6月8日,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官方微博便就此事发布情况通报,称涉事女子和该校研究生导师不存在亲属关系。

无如如何,当情绪汹涌之时,社会监督的过程中也应该注意不要误伤无辜者。

公众急于了解真相、掌握知情权的心理可以理解。某种意义上,这种心理的集中迸发,也和有关方面的不正常表现有关。如6月7日上午,媒体记者查询发布该视频的街拍摄影师账号发现,该视频已消失。接着,记者发现该账号已经变成私密账号,所有视频状态都已“不可见”。而寰球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在将该负责人有关的推文全部删除后,更是火速注销了账号……这一系列诡异表现,不仅无助于“灭火”,反而起到了变相浇油的作用。

自媒体时代,上至国家层面巡视,下到民间情绪反映,对这类事件的“敏感”反应就是一种全方位的监督。与其忌惮和迁怒于网友的持续“吃瓜”,不如清扫门户,做好自己,管好队伍,让人找不到“茬”。

牵手门视频是否侵权?

视频拍摄者为摄影师小米,其称,视频发布后收到当事人的私信,目前视频已删除。

小米说,当时街拍的时候,两人并没有拒绝。如果拒绝了,他们不会拍、不会发。视频发布后被举报,当事人私信了他,他就把视频删掉了,因为街拍本来就应该尊重出镜人的意愿。

事情曝光后,有关“摄影师是立功了还是该担责”的讨论也登上热搜。@新浪热点发起的投票显示,截至“法度law”发稿,认为摄影师“立功”的票数达1.8万票,认为摄影师该担责的票数1082票,还有部分票数为“既是立功,也要担责”及其他想法。

头条号认证法律创作者@安律说法表示,这名摄影师街拍导致当事人隐私泄露,且在网上大肆传播的行为,导致了当事人的名誉受损,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也就是说,虽然当事人的行为令人不齿,但是摄影师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不过也有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本次事件中,摄影师表示已征求当事人同意,街拍并不存在侵犯其肖像权和隐私权的问题。

更有熟悉街拍行业的网友表示,街拍已在我国发展多年,不少大城市的繁华商圈都有街拍摄影师的身影,如北京三里屯、上海武康路、重庆观音桥,以及此次引起热议的成都太古里。成熟的街拍摄影师会遵守一定的职业伦理,虽然拍摄对象是随机选取的,但拍摄前会征求对方口头同意并告知发布平台。更注重法律风险的摄影师,甚至会让对方签署具有承诺性质的知情同意书。而作为拍摄回报,摄影师会赠送诸如钥匙扣、玩偶之类的礼品。

一则旧闻显示,太古里商业街早在2019年便树立起“提高防范意识、保护个人肖像权”的警示牌,并有传闻称要街拍摄影师持证上岗。

官方通报发布后,不少网友表示,希望此事的关注焦点能从两人私德转移到对权力监督上。已婚国企领导干部为在工作时间与女性下属牵手出现在闹市街头,这中间是否存在纪律作风问题?是否存在“任人唯亲”“任人唯色”问题?与“风流韵事”相比,这是更值得追问的。

对此,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韩旭表示:该街拍视频被拍摄者上传自媒体,并不存在肖像权问题,更无肖像权受侵害之说。

首先,“公共利益”是对当事人“知情同意”的豁免。

韩旭说,虽然学界和实务界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存在分歧,但在一些基本方面仍形成共识:所谓“公共利益”,是一定范围内不特定主体的共同利益。它具有非商业性、非赢利性特征。

从《民法典》的使用语境来看,“公共利益”是相对于“个体利益”而言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抑制或者牺牲“个人利益”。

保护“公共利益”可以以否定“个体利益”为代价,“公共利益”是否定“个体利益”的正当理由。这里的关键是两个或至少其中一个有配偶的人牵手异性逛街的行为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在韩旭看来,答案是肯定的。表面上看,这一行为是两个个体的私人行为,且只涉及两个家庭的特定群体,似与“公共利益”无关。

韩旭认为该事件本身已经超越了个案意义,而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共属性。也许街拍摄影师主观上并无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和动机,仅是拍摄展示作品,但该个案在客观上起到了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如果“为维护公共利益”成立,那么拍摄人将其公开无论是否征得被拍摄人的同意,均不构成侵权。

在韩旭看来,胡某勇系国企领导,与公职人员一样同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领取纳税人的俸禄,享受着社会给予的荣誉,理应奉公守法,遵循更高的道德标准,理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因此其肖像权保护低于普通社会公众,一定程度上对个人肖像权、隐私权的保护应让位于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其次是非法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是基于利益衡量原则价值判断的结果。

韩旭认为,“情人关系”是我国《婚姻法》禁止的危及“一夫一妻制”的非法行为。我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显然,这是一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对于违法行为,不能像合法行为一样,其民事权利受到同等保护。

韩旭对此还举例说,个体对马路上违章驾驶车辆车主和车牌号的拍摄并上传到社交媒体,通过机动车车窗向外投掷垃圾、不遵守公共卫生规定和对破坏规则的插队、随意吐痰等行为人进行拍摄并予以公开曝光,等等,行为人实施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对此违法行为,应当鼓励人们予以抵制,与其作斗争。

“街头牵手门”警示了什么?从爆火到公布对胡继勇免职决定不足10小时,无疑是一记强烈警示:严厉执纪是常态,法纪面前,没有特殊人,没有等候期。近年来查处的不少大案说明,家风败坏、作风轻浮已经成为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重要原因之一,也是重大线索。领导干部作风不过硬,思想有软肋,就会被歪风邪气拖下泥沼。

就此而言,国企针对一起看上去像是“花絮”的街拍事件,展开调查行动,并及时回应,揭示了执纪的严肃性和对社会生活场景的适应性。接下来,涉事双方非正常交往背后,有无经济问题、有无利益输送问题,涉事女子在公司有无权色交易、“萝卜栽培”等问题的调查结果还需及时公布,公众都在等一个答案。

值得注意的是,此事件也在更广阔的层面发出诸多追问。譬如,这类婚外交情本身涉及道德的问题,本不该有,那么,领导有如此表现,是不是属于“私德”范畴?上级公司快速回应社会关切的背后,是否有被“声音”裹挟的因素?同时免除当事人三个不同性质的职务,是否都符合法定程序?

无论外界声音如何复杂多元,对当事人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罪罚相当是基本原则,包括程度上有度、程序上合规。有媒体联系到中央第十巡视组,工作人员表示,会关注该问题,并就该问题进行登记,将按照程序交承办部门处理。这也申明了在法治轨道上处置的必要性。

此外,未经当事人同意的街头拍摄并用于传播,是否侵犯当事人肖像权、隐私权?在发酵过程中,网友也以“扒底裤”之势,对涉事女主角进行无死角的曝光,比如扒岀其在高校读书期间的种种“问题”,包括论文所研究的技术的“可笑性”,以及与导师的“特殊”关系等,有关指向是否已经超越了法理界限?事实上,这种追问也给了有关单位不小的压力,6月8日,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官方微博便就此事发布情况通报,称涉事女子和该校研究生导师不存在亲属关系。

无如如何,当情绪汹涌之时,社会监督的过程中也应该注意不要误伤无辜者。

公众急于了解真相、掌握知情权的心理可以理解。某种意义上,这种心理的集中迸发,也和有关方面的不正常表现有关。如6月7日上午,媒体记者查询发布该视频的街拍摄影师账号发现,该视频已消失。接着,记者发现该账号已经变成私密账号,所有视频状态都已“不可见”。而寰球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在将该负责人有关的推文全部删除后,更是火速注销了账号……这一系列诡异表现,不仅无助于“灭火”,反而起到了变相浇油的作用。

自媒体时代,上至国家层面巡视,下到民间情绪反映,对这类事件的“敏感”反应就是一种全方位的监督。与其忌惮和迁怒于网友的持续“吃瓜”,不如清扫门户,做好自己,管好队伍,让人找不到“茬”。

牵手门视频是否侵权?

视频拍摄者为摄影师小米,其称,视频发布后收到当事人的私信,目前视频已删除。

小米说,当时街拍的时候,两人并没有拒绝。如果拒绝了,他们不会拍、不会发。视频发布后被举报,当事人私信了他,他就把视频删掉了,因为街拍本来就应该尊重出镜人的意愿。

事情曝光后,有关“摄影师是立功了还是该担责”的讨论也登上热搜。@新浪热点发起的投票显示,截至“法度law”发稿,认为摄影师“立功”的票数达1.8万票,认为摄影师该担责的票数1082票,还有部分票数为“既是立功,也要担责”及其他想法。

头条号认证法律创作者@安律说法表示,这名摄影师街拍导致当事人隐私泄露,且在网上大肆传播的行为,导致了当事人的名誉受损,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也就是说,虽然当事人的行为令人不齿,但是摄影师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不过也有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本次事件中,摄影师表示已征求当事人同意,街拍并不存在侵犯其肖像权和隐私权的问题。

更有熟悉街拍行业的网友表示,街拍已在我国发展多年,不少大城市的繁华商圈都有街拍摄影师的身影,如北京三里屯、上海武康路、重庆观音桥,以及此次引起热议的成都太古里。成熟的街拍摄影师会遵守一定的职业伦理,虽然拍摄对象是随机选取的,但拍摄前会征求对方口头同意并告知发布平台。更注重法律风险的摄影师,甚至会让对方签署具有承诺性质的知情同意书。而作为拍摄回报,摄影师会赠送诸如钥匙扣、玩偶之类的礼品。

一则旧闻显示,太古里商业街早在2019年便树立起“提高防范意识、保护个人肖像权”的警示牌,并有传闻称要街拍摄影师持证上岗。

官方通报发布后,不少网友表示,希望此事的关注焦点能从两人私德转移到对权力监督上。已婚国企领导干部为在工作时间与女性下属牵手出现在闹市街头,这中间是否存在纪律作风问题?是否存在“任人唯亲”“任人唯色”问题?与“风流韵事”相比,这是更值得追问的。

对此,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韩旭表示:该街拍视频被拍摄者上传自媒体,并不存在肖像权问题,更无肖像权受侵害之说。

首先,“公共利益”是对当事人“知情同意”的豁免。

韩旭说,虽然学界和实务界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存在分歧,但在一些基本方面仍形成共识:所谓“公共利益”,是一定范围内不特定主体的共同利益。它具有非商业性、非赢利性特征。

从《民法典》的使用语境来看,“公共利益”是相对于“个体利益”而言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抑制或者牺牲“个人利益”。

保护“公共利益”可以以否定“个体利益”为代价,“公共利益”是否定“个体利益”的正当理由。这里的关键是两个或至少其中一个有配偶的人牵手异性逛街的行为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在韩旭看来,答案是肯定的。表面上看,这一行为是两个个体的私人行为,且只涉及两个家庭的特定群体,似与“公共利益”无关。

韩旭认为该事件本身已经超越了个案意义,而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共属性。也许街拍摄影师主观上并无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和动机,仅是拍摄展示作品,但该个案在客观上起到了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如果“为维护公共利益”成立,那么拍摄人将其公开无论是否征得被拍摄人的同意,均不构成侵权。

在韩旭看来,胡某勇系国企领导,与公职人员一样同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领取纳税人的俸禄,享受着社会给予的荣誉,理应奉公守法,遵循更高的道德标准,理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因此其肖像权保护低于普通社会公众,一定程度上对个人肖像权、隐私权的保护应让位于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其次是非法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是基于利益衡量原则价值判断的结果。

韩旭认为,“情人关系”是我国《婚姻法》禁止的危及“一夫一妻制”的非法行为。我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显然,这是一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对于违法行为,不能像合法行为一样,其民事权利受到同等保护。

韩旭对此还举例说,个体对马路上违章驾驶车辆车主和车牌号的拍摄并上传到社交媒体,通过机动车车窗向外投掷垃圾、不遵守公共卫生规定和对破坏规则的插队、随意吐痰等行为人进行拍摄并予以公开曝光,等等,行为人实施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对此违法行为,应当鼓励人们予以抵制,与其作斗争。

其中,拍摄违法行为并进行公开即属于抵制和斗争内容,对此不能予以限制,否则为“维护公共利益”者将被戴上“枷锁”,不利于警示和制止违法行为。

韩旭认为如果以保护肖像权为由需要征得被拍摄人同意方可公开,那么善良的人们将寸步难行。

假如该国企高管与其配偶牵手逛街被拍,那么由于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该行为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拍摄者若欲公开,就需要事先征得被拍摄者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律师也表示,作为公众人物,公职人员在公共场所的行为,应当受到舆论的监督,这是公众行使舆论监督权的正常范畴。“当公众人物的肖像权、隐私权与舆论监督权发生冲突时,应让位于知情监督权。”

刘昌松律师还专门提到,“街拍反腐”不应该反腐的主流形式。这种操作,初期或许能产生一些效果,但毕竟作用有限。“因为官员和年轻貌美的异性交往,往往伴随着大量金钱挥霍,钱从哪来便是需要进一步调查的事项,往往牵出腐败问题。”刘昌松律师说,反腐还是要靠制度,不能靠意想不到的街拍等偶然因素。

其中,拍摄违法行为并进行公开即属于抵制和斗争内容,对此不能予以限制,否则为“维护公共利益”者将被戴上“枷锁”,不利于警示和制止违法行为。

韩旭认为如果以保护肖像权为由需要征得被拍摄人同意方可公开,那么善良的人们将寸步难行。

假如该国企高管与其配偶牵手逛街被拍,那么由于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该行为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拍摄者若欲公开,就需要事先征得被拍摄者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律师也表示,作为公众人物,公职人员在公共场所的行为,应当受到舆论的监督,这是公众行使舆论监督权的正常范畴。“当公众人物的肖像权、隐私权与舆论监督权发生冲突时,应让位于知情监督权。”

刘昌松律师还专门提到,“街拍反腐”不应该反腐的主流形式。这种操作,初期或许能产生一些效果,但毕竟作用有限。“因为官员和年轻貌美的异性交往,往往伴随着大量金钱挥霍,钱从哪来便是需要进一步调查的事项,往往牵出腐败问题。”刘昌松律师说,反腐还是要靠制度,不能靠意想不到的街拍等偶然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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