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并判决共同财产的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向房管局(或不动产登记局)协助强制过户。
《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并判决共同财产的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向房管局(或不动产登记局)协助强制过户。
《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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